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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尹情趣用品明亮 實習生 劉鵬
  因為在試用褐藻醣膠期沒簽訂勞動合同,在辭職討工資時,濟南市民宋女士遇到了麻煩。儘管《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但8日記者在一場招聘會上發現,不少企業都要求試用期結束後才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求職者: 不簽合同違法,但不記憶體願跟單位翻臉
  “辭職一個多月了,但那半個月的工資單位一直不給發。”濟南市民宋女士最近一直在與原單位交涉半個月試用期好房網的工資問題,“6月底上的班,當時單位稱過了試用期才會簽勞動合同,半個月後辭職時想領工資,單位又說根據公司規定,提前半個月辭職才會給發工資。”
  宋固態硬碟女士說,事後她查了相關法律,發現在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就可以領工資,於是她想申請勞動仲裁,但沒勞動合同,她覺得沒把握能贏。
  正在找工作的濟南市民張鳳也面臨著相似的問題。自2010年大學畢業以來,她換了多家單位,每一家都有試用期,但沒有一家在試用期內與她簽過勞動合同。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即使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其實也知道不合法,但想在單位上班,就不敢一開始跟單位翻臉。”8日上午,在濟南一場大學生專場招聘會上轉了一圈,張鳳依然很失望,“現在就想找個工作穩定下來,但越是小公司,管理越不規範,基本上試用期都沒有合同,也不交保險。”張鳳說,“其他的好說,試用期工資都是口頭約定,回頭人家說不合適,連工資也不發就麻煩了。”
  企業: 人員流動大、辦理麻煩 試用期結束簽合同是慣例
  記者調查發現,在一些小企業中,試用期期間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其實比較普遍。在8日上午的濟南一場大學生專場招聘會上,記者以找工作的名義隨機詢問多家招聘企業,多數都表示試用期內是沒有勞動合同的,而且試用期不交保險在很多單位看來也很正常。
  “試用期人員流動性太大,一般都是試用期結束後,才簽勞動合同,並開始交社保。”一家位於濟南華強國際中心的網絡技術公司招聘人員告訴記者,公司就是這麼規定的,“試用期期間沒什麼約定或協議,有也沒用,員工覺得工作不合適要走,你也攔不住。”
  在記者採訪的10家企業里,除了山東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在試用期內有勞動合同,其餘企業均明確表示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位於濟南高新區的一家影院工作人員稱,新員工試用期一到兩個月,這是記者調查的10家企業里試用期最短的,而試用期最長的一家單位表示要在工作6到9個月後才會決定是否簽勞動合同。一家總部位於泰安的計量儀器公司表示,在試用期期間雖沒有勞動合同,但會簽訂一個協議。而這些公司的一個共同點是,都要求在試用期結束後才開始為員工繳納社保。
  “合同肯定是要在試用期結束之後才簽,社保也是簽合同之後才交。”一家位於濟南市王舍人街道的建材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總共試用倆月,要是人在試用期走了,光辦理社保增員、減員就夠麻煩了,況且交那麼短時間的社保也管不了什麼用。”
  人社部門: 超一月不簽合同 要付兩倍工資
  “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約定試用期的也應視為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濟南市人社局有關人士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應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人士介紹,用人單位與新招聘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其實有一個月的寬限期,如果超出一個月沒簽勞動合同,就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維權沒合同這些證據也行
  當被拖欠工資時,如果沒有簽勞動合同,想維權就要保存這些證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錶”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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