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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這樣一個傳統和現代交織影響,情理與法理常難理清的現實中,出現對重刑主義捨棄與留戀的矛盾爭議,並不讓人覺得奇怪。在當下的時間點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審議引發的圍繞死刑的爭議,早已超出司法範疇,與生命、道義和正義緊緊聯繫起來。
  □任鵬
  開風氣之先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主題,滿足了普遍關註與期待。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點之一是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草案提議取消現有55個死刑罪名中的9個。
  依法治國大討論下,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審議來得正是時候,且頗有些錦上添花的意味。輿論肯定之中還帶有些歡欣。
  光明網就旗幟鮮明地大膽喊出,“法律是治國的重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成為我國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濃墨重彩的一筆。”
  而《長江日報》則註意到“此次刑法修改慎用和逐步減少死刑,是近年來我國司法和立法實踐中一個越來越顯著的輕刑化趨勢”,並同時為不瞭解背景的讀者掃盲:2007年1月1日,在中央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將死刑核准權從各省收回,死刑立即執行的數量由此得到大幅度下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是在1997年頒佈新刑法以來首次出現的削減死刑的立法例。
  在《長江日報》看來,三年來削減22項適用死刑罪名,幾乎壓縮了三分之一的死刑適用罪名,無疑是值得關註的。一系列有條不紊的改革舉措,以死刑為標誌性代表的重刑的淡出,指向的是一部更加“剋制”的刑法,這種變化趨勢無疑是法治的進步。“法律需要做出及時的反應,以適應和調整新的社會關係。在刑罰適用上,一個總體的基調是,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的演進,刑罰的使用朝著更謹慎、更嚴密的方向發展。”
  當然,也有人從草案中看到了對人權的保障。多個司法系統內部法律實踐人士撰文指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公民權利的進一步保障,不僅符合當下現實狀況需求,也符合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而且營造尊重公民權利的社會氛圍。
  但相比之下,一部分民間聲音,顯然無法認同廢除死刑的輕刑主義。在傳統社會深厚的重典主義傳統下,廢除死刑似乎缺少一定的民意基礎,無法得到絕大多數民眾認同。
  人民網強國論壇推出的“取消適用死刑罪,如何保證對犯罪的打擊力度?”專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種普遍的態度。
  網友“清涼山風”就適時拋出了“國情論”,“我們的法律一定要適用中國國情,罰嚴利於震懾犯罪,鬆綁易讓罪犯產生僥幸心理。”而網友“土肥圓”身上則瀰漫著對重刑主義的留戀之情,“死刑不單是為了震懾罪犯起作用,更要的是平民憤。”
  對取消死刑會給社會帶來影響的擔心,《南方都市報》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的介紹及時給出了“安慰”: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來,中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作用。
  《南方都市報》繼續科普:現代犯罪學認為,作為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犯罪是社會諸種病癥及犯罪者個人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這就決定了不可能通過單一的重刑威懾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人民網則站到了人性的高度予以解釋,“減少這些死刑罪名,既有我們邁向法治文明,兌現對公民各種權利保障的內在動力,也是對國際社會承諾的積極回應。還應看到,減少現階段有能力廢除的死刑罪名,有利於公民提升對人本身的信心,走出以暴制暴、復仇思維的人性幽暗深谷。”對於捨棄重刑主義,人民網也不忘給出良性建議,“廢除這些死刑罪名的同時,有必要延長部分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刑年限,並嚴格限定減刑幅度。”
  《長江日報》繼續憂心忡忡,提出警惕對重刑主義的理想化,從歷史經驗來看,法律過多使用重刑的結果,往往不是對犯罪更加有效的遏制,反而會引起民眾不適乃至反感抵觸,製造社會的緊張氣氛,甚至法律或將處於一種被利用的危險境地。“法律承載著維繫社會公平正義的理想與責任,公正永遠是第一位的。因此,如果將社會問題引起的負面情緒傾註於重刑,指望重刑來解決複雜的社會問題,也只能是一廂情願,而且代價更大。”
  倒是《羊城晚報》成為“理中客”,以“個罪廢除死刑當以社會多數共識為基石”為題的評論文章態度鮮明,“死刑的存廢,與每個國家的文化傳承、宗教傳統、社會認同等息息相關。雖然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潮流,但從中國死刑廢除的漸進式路徑來看,能爭取民意的多數支持才是修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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